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阅读量:640    发布时间:2017-03-21  作者: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学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湖南儿科医联合体学术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儿科医联体)内负责科研合作、学术交流、新技术推广的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日常工作、学术活动在儿科医联体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挂靠单位为湖南省儿童医院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儿科医联体内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指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医联体内单位的优秀论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 。
(二)承担儿科医联体内有关学术咨询、标准制定、评审评价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工作任务,向相关单位或学科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三)组织开展儿科医联体内的各类培训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组织委员单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普健教、巡回义诊、专家巡讲以及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委、副主委、常委和委员,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儿科医联体章程、总体规划,制定学术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儿科各专业学术交流、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编发、保存本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班子是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最少 2 名、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5%。可设常务委员,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30%。设秘书 1 人。学术委员实际名额根据儿科医联体协作单位和指导医院数量确定,委员的分布应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及本学科各主要领域分布,不宜过分集中。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场所、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委员、常务委员、青年委员条件:
(一)委员条件
1、热爱本专业,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学术水平;
2、关心学术专业委员会发展,热心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儿科医联体内组织的各类科研协作、学术活动、科普宣传、技术推广、评审评价、继续教育等;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区域内医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4、原则上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经常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及学会活动者不得连任委员;
(二)常务委员在委员中产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区域内学科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为副高职称或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二)热心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本学科专技人员和委员开展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经验。
(五)原则上,当选者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第十条 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不得超过 2 届。连任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参加医联体的各项活动;2、取得重大科技成果; 3、经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推选 1 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儿科医联体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改选原则:
(一)学术委员会改选应在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改选应做到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团结、和谐,有利于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本学科的发展进步。
(三)委员名额分配,应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单位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改选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届满当年换届事宜应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将委员人数、名额分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推荐人选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改选前 60 天报送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
(二)各儿科医联体内单位上报候选人名单和表格后,儿科医联体理事会根据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推荐单位的意见,确定最终候选名单。
(三)召开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四)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五)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同意,产生学术委员会秘书,秘书应为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改选后 1 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活动存档资料、会议记录等,由上任专业委员会主委和秘书书面总结,报儿科医联体理事会审核后移交给下届主委和秘书,确保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考评
第十六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医联体内学术活动,多次缺席学术委员会委员会议、学术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由学术委员会报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经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挂靠单位湖南省儿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