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儿科医疗联合体护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阅读量:555    发布时间:2017-03-21  作者:
南儿科医疗联合体护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护理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护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护 理专业委员会)是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儿科医联体) 内负责护理科研合作、学术交流、新技术推广的委员会。
第二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日常工作、学术活动 在儿科医联体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为湖南省儿童医院。
第二章 护理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儿科医联体内开展护理学术交流活动,协助指导 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医联体内单位的护理优秀论文、科普作品 和科技成果 。
(二)承担儿科医联体内有关护理学术咨询、标准制定、评 审评价等学术性、技术性、规范性工作任务,向相关单位或学科 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三)组织开展儿科医联体内的护理各类培训和实施护理继 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护理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设立主委、副主委、常委和委员等, 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儿科医联体章程、总体规划,制定护理专业委员 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儿科护理专业学术交流、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和科学普及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编发、保存本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 活动资料。
第三章 护理专业委员会工作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五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班子是委员会。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最少 2 名、最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15%。可设常务委员,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 30%。设秘书 1 人。 委员实际名额根据儿科医联体协作单位和指导医院数量确 定,委员的分布应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及本学科各主要领域分布, 不宜过分集中。
第六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设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其 活动提供场所、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 专家、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委员条件
1、热爱本专业,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 道德和学术水平;
2、关心护理专业委员会发展,热心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 儿科医联体内组织的各类护理科研协作、学术活动、科普宣传、 技术推广、评审评价、继续教育等;
3、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区域内护理工作 者积极参与护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4、原则上新当选委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 超过 55 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经常不参加本委员 会活动及学会活动者不得连任委员。
5、委员会成立护理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要求为护理岗位工作 且职称为副高及以上专家。
(二)常务委员在委员中产生,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区域内学科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为副高职称或本学科学术带头人;
(二)热心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护理人员和委员开 展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经验。
(五)原则上,当选者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届。 连任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积极参加医联体的各项活动;
2.取得重大科技成果;
3.经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 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荐,推选 1 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 持工作,并报儿科医联体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四章 护理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十三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改选原则:
(一)护理专业委员会改选应在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领导 下组织实施。
(二)改选应做到有利于护理专业委员会的团结、和谐,有利 于护理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护理学科的发展进步。
(三)委员名额分配,应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单位 分布和护理专科各主要领域。
第十四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改选程序:
(一)护理专业委员会届满当年换届事宜应纳入年度工作计 划。护理专业委员会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提出下届委员会改选方案,将委员人数、名额分配、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推荐人选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改选前 60 天报送湖南省儿科医联体理事会。
(二)各儿科医联体内单位上报候选人名单和表格后,儿科 医联体理事会根据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综 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 合考虑各推荐单位的意见,参加专委会活动情况,确定最终候选 名单。
(三)召开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四)新一届护理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 员。
(五)由新一届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同意,产生护理专 业委员会秘书,秘书应为委员。
第十五条 护理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改选后 1 个月内做好交接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活动存档资料、会议记录等,由上任 专业委员会主委和秘书书面总结,报儿科医联体理事会审核后移 交给下届主委和秘书,确保护理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考评
第十六条 对于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 常不参加医联体内学术活动,多次缺席护理专业委员会委员会 议、学术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由护理专业 委员会报理事会批准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理事会审议通过并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儿科医疗联合体挂靠单 位湖南省儿童医院。